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丙○○
丁○○被告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被告鏸豐通運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55,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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