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NOJADERAMARIAROSACARLAGUIDO即 瑪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業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元,故應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