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芳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芳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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