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美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9075、9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美玲明知 海洛 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第一級毒品,不得販賣及轉讓,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前1週內之某日,在其屏東縣○○市○○巷00號之
4居所,以新臺幣500元之價格,販賣數量不詳之海洛因予 黃屏上 。
(二)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海洛因予如附表所示之人。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
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賴美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07年1月16日繫屬於本院後,嗣於107年2月25日死亡,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1月12日屏檢 錦玉 106偵9075字第355號函暨所附起訴書、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107年3月8日屏醫醫政字第1070000524號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足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劉明潔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居珉附表┌──┬────┬──────────┬─────────────┐│編號│轉讓對象│轉讓時間│轉讓地點│├──┼────┼──────────┼─────────────┤│1│黃屏上│106年10月23日20時許│屏東縣○○市○○巷00號之4│├──┼────┼──────────┼─────────────┤│2│ 黃耀慶 │106年10月25日8時許│屏東縣○○市○○巷00號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