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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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鎮中山國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明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皇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東港鎮中山國宅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系爭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資釋明債務人即為所有權人。
三、請釋明應繳交管理費及每月管理費即為新臺幣3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應提出載有收取管理費及其費用約定之大樓管理規約)
四、請提出債務人許皇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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