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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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許嘉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柒仟伍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