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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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告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被告 石素珍石精忠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1,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姚重珍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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