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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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聲請人黃 信銘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究為「黃」信銘或「黄」信銘?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