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 甘國治
劉仁先 甘國棟 共同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李新宗 相對人 何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漏列關於聲請人「甘國棟」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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