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58號上訴人 高嘉祥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年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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