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8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8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九六號
聲請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曼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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