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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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伍拾叁元,折合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