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 吳裕 被告乙○○
甲○○丁○○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七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 吳裕 被告乙○○
甲○○丁○○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七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