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己○○
辛○丙○○戊○○庚○○丁○○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3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之記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1日下午於第十一法庭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97年8月25日下午4時宣判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384號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筆錄在卷可稽,詎原告並未於該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係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97年8月12日下午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之章在卷可憑,依照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屬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