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3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莊嘉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