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鎮豪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99年度上訴字第259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詹鎮豪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審就其所犯20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並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單純以重罪即有逃亡之虞為理由羈押,不啻未審先判,顯與無罪推定原則有違;依照憲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保全程序之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原則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或過度限制被告之充分防禦權;本件之羈押有違羈押必要性原則,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羈押之構成要件該當部分,容可准許被告具保或係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
㈠、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㈡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證據之保存及真實,並確保刑罰之執行,且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重罪條款且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法院為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此際予以羈押,係屬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倘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為脫免刑責及受罰之人性本質,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且其認定,固不得憑空臆測,但不以絕對客觀之具體事實為限,若有某些跡象或情況作為基礎,即無不可(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668號裁定參照)。
㈡、本案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認其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就其所犯20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原審已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又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案偵查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徵,依照一般經驗法則,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又被告上訴後固均坦認全部犯罪事實,惟於偵查中先是否認犯行,俟檢察官提出證人之證詞及監聽譯文後,始坦認部分犯行,復於原審審理中,就所犯2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亦僅先坦承部分犯行,而於詰問證人後,始坦承有2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足認被告有規避其刑事責任及刑罰執行之意圖。又參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時間在短短4個月內,相當緊密,販賣次數多達20次,買方人數亦達8人,而販賣之毒品重量其中亦有多達8公克之譜,交易金額其中更有新臺幣1萬4千元之多,且扣案供犯本案所用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其中竟有高達
88.2%,堪認被告應非小盤販賣之販毒者,犯罪情節相當重大,其助長毒品氾濫,對社會安全有相當大之危害,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以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