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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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264號債權人卓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唐誼 債務人 陳星雲 法定代理人 陳白良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萬8804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第一項)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一)債權人對本院104年11月24日104年度司促字第34264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並於裁定確定前,補正應補正事項,本院認為債權人聲明異議有理由,因此另為適當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5點)。(二)本院104年11月24日104年度司促字第34264號民事裁定廢棄。(三)債權人超過第一項範圍之聲請仍應駁回。駁回理由如下:程序費用500元,本院已經列入第一項債務人之支付範圍內,不應重複列入本金請求;又債權人與債務人並未約定利率,自應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四)債權人如不服(二)、(三)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不服部分,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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