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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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易樟 債務人 李侑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5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2,314,044元│自民國104年8月10日│2.02│自民國104年9月11日│├──┼───────┼─────────┼─────────┼────────────┤│002│1,849,727元│自民國104年8月31日│2.7│自民國1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