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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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7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陳添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叁仟伍佰叁拾元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權人於105年2月25日具狀更改本金請求如第一項所示。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