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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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丁○○○兼 陳霄峰
丙○○即陳霄峰之承乙○○即陳霄峰之承訴訟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複代理人 賴志凱 律師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仁光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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