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5年度毒偵字第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零五公克)、殘渣袋貳個、吸食
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專供施用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本件查獲之殘渣袋2個及吸食器1組係專供
施用毒品之器具,應依上開法條沒收銷燬之,公訴人聲請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沒收,尚有未合,併
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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