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5號聲請人 黃運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秀清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案號:89年度訴字第302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判決確定,並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台幣60,00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該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聲請貴院裁定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未提出發回更審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如何分擔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6月11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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