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翌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翌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翌瑋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查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黃翌瑋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698號審理,於104年5月29日判決,並於同年6月2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㈡、再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已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案件,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案件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但書第4款之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查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19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4年8月24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參,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附表:受刑人黃翌瑋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7日3│103年3月9日23│103年2月5日19│││時6分許/103年│時8分許/103年│時49分許/103年│││2月27日3時47分│3月10日凌晨某時│2月5日21時7分│││許通話後3分鐘│許│許通話後30分鐘│├───────┼────────┼────────┼────────┤│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858號│偵字第12858號│偵字第1285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實││521號│521號│52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決││521號│521號│521號││├─────┼────────┼────────┼────────┤││確定日期│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備註│編號1至1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6日19│103年2月15日17│103年2月28日17│││時27分許/103年│時21分許/103年│時7分許/103年│││2月6日19時56分│2月15日17時51分│2月28日17時32分│││許通話過後20分鐘│許通話過後15分鐘│許通話過後15分鐘│├───────┼────────┼────────┼────────┤│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858號│偵字第12858號│偵字第1285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實││521號│521號│52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決││521號│521號│521號││├─────┼────────┼────────┼────────┤││確定日期│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備註│編號1至1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日0│103年4月1日21│103年4月9日20│││時25分許/103年│時42分許/103年│時3分許/103年│││3月1日1時38分│4月1日21時48分│4月9日21時16分│││許通話過後15分鐘│許通話過後15分鐘│許通話過後15分鐘│├───────┼────────┼────────┼────────┤│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858號│偵字第12858號│偵字第1285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實││521號│521號│52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決││521號│521號│521號││├─────┼────────┼────────┼────────┤││確定日期│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編號1至1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1日1│103年4月11日19│103年1月11日3│││時35分許/103年│時27分許/103年│時53分許/103年│││4月11日1時47分│4月11日19時42分│1月11日4時21分│││許通話過後15分鐘│許通話過後15分鐘│許通話過後20分鐘│├───────┼────────┼────────┼────────┤│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858號│偵字第12858號│偵字第1285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實││521號│521號│52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決││521號│521號│521號││├─────┼────────┼────────┼────────┤││確定日期│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備註│編號1至1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4日22│103年2月22日11│103年2月23日18│││時16分許/103年│時29分許/103年│時37分許/103年│││1月14日22時16分│2月22日11時59分│2月23日18時37分│││許通話過後某時許│許通話過後15分鐘│許通話過後20分鐘│├───────┼────────┼────────┼────────┤│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858號│偵字第12858號│偵字第1285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實││521號│521號│52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決││521號│521號│521號││├─────┼────────┼────────┼────────┤││確定日期│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備註│編號1至1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8日18│103年3月4日13│103年3月4日21│││時44分許/103年│時13分許/103年│時3分許/103年│││2月28日19時30分│3月4日15時25分│3月4日21時21分│││許通話過後5分鐘│許通話過後10分鐘│許通話過後某時許│├───────┼────────┼────────┼────────┤│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858號│偵字第12858號│偵字第1285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實││521號│521號│52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決││521號│521號│521號││├─────┼────────┼────────┼────────┤││確定日期│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備註│編號1至1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19│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9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實││698號││││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決││698號││││├─────┼────────┼────────┼────────┤││確定日期│104年6月26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