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正名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正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正名原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8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6年9月13日106年聲字第322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定應執行刑2年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1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773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翰義
法官陳美彤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