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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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國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74號)。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