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健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4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健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健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案,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136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66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3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及附表編號1之有期徒刑5月之總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2月│││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5月06日│103年6月底至7月初某│103年7月中旬某日││││日22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48號│第6063號│第6063號││││││├───┬────┼──────────┼──────────┼──────────┤││││││││法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360│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66│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6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22日│104年05月28日│104年05月28日│├───┼────┼──────────┼──────────┼──────────┤││││││││法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360│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66│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66││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11月05日│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①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079號││備註│第4542號│②定應執行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