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47號上訴人即原告 田嘉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星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