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50號原告 吳維雲 被告 曾淑鳳
曾武龍 曾淑秋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2年10月開設建誠汽車修護廠,其土地及廠房由前岳父 曾順馨 所提供,而工廠所有生財設備及家具、家電均由原告所購買。因98年八八莫拉克風災,水淹及胸,工廠內損失慘重,無法營業,暫時休息將近8個月,努力整修工廠內部機器設備並向銀行貸款、朋友借貸才得以重新營業,所有貸款及借款皆由原告償還。原告與被告曾淑鳳於103年6月5日協議離婚,並約定工廠所有生財設備、工具、家具及家電(下稱系爭工廠設備)皆歸原告所有,被告曾淑鳳不可私自變賣,原告也擁有永久居住權,因而離婚後得以繼續營業。
(二)於104年4月18日時,因有歹徒 陳育丞 與手下3名小弟來工廠對原告恐嚇取財,原告假裝配合付款趁隙逃走,當日立即報案,原告因害怕不敢再回工廠,連私人物品都未拿就先到桃園租套房找工作安頓,等1個月後陳育丞被逮捕入獄,原告才安心回去找前岳父商量工廠事宜,前岳父告知原告系爭工廠設備都還在,其會負責保管,因原告沒有工廠大門鑰匙,且相信前岳父的話,所以未查看,再經過1個月恐嚇案件開完庭後,原告與兒子 吳易翰 商量要將所有系爭工廠設備搬走或頂讓變賣後,歸還土地、廠房給前岳父,詎前岳父告知原告系爭工廠設備已遭被告等人變賣,工廠亦已承租他人。因被告等人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工廠設備及車輛等變賣,事前均未經原告同意,雖事後前岳父拿出新台幣(下同)10萬元託原告兒子吳易翰轉交給原告,說是變賣系爭工廠設備的錢,總共18萬元,其餘由被告曾淑鳳拿走。原告請兒子吳易翰將錢還給前岳父,因工廠所有設備都是原告辛辛苦苦賺錢買的,而且電腦是有版權的,尚有公司所有檔案資料及客戶資料,甚至連客戶寄賣的車子也被變賣,造成原告受有損失,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三)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原告設立「宏成汽車修護廠」之創業基金,是由空軍退役之退伍金所開設的,並非由被告曾淑鳳娘家資助開設的,且原告與被告曾淑鳳之離婚條件也是被告曾淑鳳自己提出同意離婚後讓原告可以繼續營業並擁有居住權,離婚協議書之內容亦經過被告曾淑鳳看過同意,並非無奈或強迫下簽立的。
2、當初原告係遭恐嚇威脅,基於生命安全至外地躲藏,並非被告所說的跑路,且被告明知廠房內之設備皆歸原告所有,變賣前也未請原告兒子即證人吳易翰打電話通知原告,亦未收到被告任何存證信函,就私自將所有設備變賣,完全不尊重原告的權利。原告與證人吳易翰還在商議中,尋找開價較高的買主,並無授權給證人吳易翰變賣,如果有同意,就會寫委託書,更無告知要將其變賣金額充作證人吳易翰之日常費用,被告因系爭工廠設備皆非其等所購買,才會未經原告同意賤價變賣。
3、工廠有125坪,分為引擎、鈑金、烤漆三部門,而且工具設備齊全,被告所附之照片並未照到全景,還有些工具、2台車輛診測電腦、1台會計電腦加軟體、3輛汽車均未拍照存證。雖然系爭工廠設備均已用了十幾年,但在水災過後又重新翻修1次,也陸續添購新工具,除了烤漆爐與1台雙柱壓頂車機是中古的,其餘都是新買的,當初購買收據都在水災中損毀報銷,所以無法證明當時購買金額。
4、原告當時出事先走時,有交代證人吳易翰工廠有什麼事情要跟原告聯絡,但是沒有叫證人吳易翰賣系爭工廠設備;且原告僅說萬一系爭工廠設備被證人曾順馨賣掉就算了,就算還證人曾順馨一個人情,但是係由被告賣掉的,所以原告認為不可以。另原告是第三次回去找證人曾順馨時,證人曾順馨表示工廠的事情都是被告曾武龍、曾淑秋在處理,被告曾淑鳳是因為離婚協議書寫的很清楚,被告曾淑鳳應該要告知被告曾武龍、曾淑秋不可以變賣,所以原告才對被告等3人起訴。
(四)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2,011,1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曾淑鳳與原告婚後數年間感情尚稱融洽,原告於83年間自空軍退役後,即與被告曾淑鳳商量先賣掉娘家母親先前贈與之房地,以賣得價金及娘家父親慷慨相助之現金籌措創業基金,不久即在嘉義縣民雄鄉十四甲設立「宏成汽車修護廠」,當時廠房內所需器具因資金有限皆是購買二手貨,又於92年10月間向被告3人之父親 曾順馨商 借其所有之土地與廠房,再將原先「宏成汽車修護廠」內之機器、設備悉數搬至新廠房使用,並更名為「建誠汽車修護廠」,被告曾淑鳳、原告及兩造所生子女吳易翰、 吳柔妤 4人亦搬至廠房內居住,斯時一家人和樂融融;不料修護廠之收入較為穩定後,原告即外遇不斷,甚至將結交之女友帶回廠房過夜。98年間八八風災將工廠內之設備幾乎全部淹沒,原告損失慘重被迫停業,廠房內到處泥濘亦無法居住,被告曾淑鳳只好帶著子女吳易翰、吳柔妤暫時返回娘家借住,惟數月後原告設法清洗廠房並將器具烤漆後重新營業,卻將當時所結交之女友帶回廠房同居,至此夫妻兩人漸行漸遠,直至103年6月5日被告曾淑鳳始完全死心,決意脫離此段名存實亡之婚姻,正式與原告簽立離婚協議書,無奈約定:廠房內所有生財設備、工具、家電、家具皆歸原告所有,以求身心靈之解脫。
(二)詎原告不思好好經營,竟在外積欠甚多債務,於104年4月18日遭主嫌陳育丞率領3名小弟跑至廠房內恐嚇叫囂,原告深受驚嚇,僅顧自己安危趁機逃跑,留下被告曾淑鳳及子女吳易翰、吳柔妤3人終日生活在債主上門討債、隨時遭受威脅之恐懼中,原告跑路當晚即來電告知:不想再做了!也沒辦法做了!債主原本想以廠房內尚有價值之設備、器具抵債,但評估後認為皆是使用一、二十年之二手器具,僅同意全部以3萬元承買抵債,因債主時常上門詢問原告行蹤,令母子3人不堪其擾,轄區員警始建議應在廠房四周加設監視器,藉此嚇阻債主失控導致暴力相向,2個月後原告亦請兒子吳易翰轉告可先將廠房內尚有價值之設備、器具變賣,充作日常生活費用,兒子吳易翰即委請被告曾武龍代尋買主,最後好不容易找到欲經營相同行業之買主 陳世瑋 ,在兒子吳易翰陪同洽談後,始由被告曾武龍先代表廠房所有權人曾順馨與第三人陳世瑋於104年7月12日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再於7月26日代表吳易翰與買主陳世瑋簽立機器買賣契約書,當日收受價金15萬元後,即於翌日7月27日由被告曾武龍之妻子 賴盈錦 匯款10萬元至吳易翰之銀行帳戶,餘5萬元則交由被告曾淑鳳償還先前裝設監視器之報酬,原告無償使用前岳父曾順馨之廠房十餘年,連電號00000000000之電費皆是由前岳父曾順馨之帳戶自動扣款繳納(直至103年6月間簽署離婚協議書,始辦理轉出由原告自行繳納),被告娘家人為讓原告回心轉意,重新看重夫妻感情並負起家庭責任,曾一再資助原告並多次原諒其所作所為,原告明知上情竟恩將仇報提起本件訴訟,實令被告等人心寒。
(三)又被告曾淑鳳雖曾於離婚協議書內承諾原告對父親之廠房有永久居住權,但原告自跑路後即遠在外地謀生,迄今仍不敢返回嘉義居住,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受領,房地所有權人曾順馨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委託被告曾武龍代為出租廠房,依法有據並合乎常情,至於廠房內之設備、器具亦是原告同意證人吳易翰變賣,充作日常生活費用,以補償多年來未盡父職之憾。原告既然全權授權證人吳易翰處理,證人吳易翰就有權利可以自行處理,且當時授權時也沒有限定不能出賣,亦未限定出賣的價格,況原告在跑路的狀況下,出賣的價格本來就比較低。
(四)另被告曾武龍係接到證人吳易翰之訊息,說原告不敢再回來嘉義,而且被告曾武龍沒有與原告聯絡的方式,原告很久沒有營業,廠房不能閒置在那裡,所以被告曾武龍就偕同證人吳易翰處理系爭工廠設備事宜,況廠房及土地均是證人曾順馨的,證人曾順馨也說不能沒有收入,故被告曾武龍才代理出賣系爭工廠設備。另被告曾淑鳳、曾淑秋並未介入變賣系爭工廠設備事宜,均由被告曾武龍與證人吳易翰在處理的。
(五)並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原告於92年10月開設建誠汽車修護廠,其土地及廠房由前岳父曾順馨所提供,而工廠所有生財設備及家具、家電均由原告所購買。
2、原告與被告曾淑鳳於103年6月5日協議離婚,並約定工廠所有生財設備、工具、家具及家電均歸原告所有,被告曾淑鳳不得變賣。
3、系爭工廠設備均已賣給工廠承租人陳世瑋,並由被告曾武龍與訴外人陳世瑋訂立機器買賣契約書,買賣總金額為15萬元。
(二)爭執事項:
1、原告所有之系爭工廠設備是由何人所變賣?其變賣之系爭工廠設備是否有如原告附表所示之項目?
2、原告是否有授權其兒子吳易翰處理系爭工廠設備?
3、原告請求給付系爭工廠設備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否有理由?如有,若干金額為適當?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附表之系爭工廠設備遭被告3人擅自變賣,並請求損害賠償等情,被告則否認上情,被告曾武龍辯稱係經原告之子吳易翰授權,其中10萬元給吳易翰,剩餘5萬元裝監視器等詞,經查與訴外人陳世瑋訂立機器買賣契約書者為被告曾武龍,並未有被告曾淑鳳及曾淑秋,有被告提出之契約書可按(本院卷第77頁),而原告陳述起訴被告曾淑鳳及曾淑秋之理由,係因其岳父曾順馨告知工廠的事都是被告曾武龍及曾淑秋在處理,而被告曾淑鳳離婚協議書時寫得很清楚,應該要告知被告曾武龍及曾淑秋等詞(本院卷第119頁),惟查證人曾順馨否認告知原告工廠的事都是被告曾武龍及曾淑秋在處理等情(本院卷第119頁),證稱債主要來向原告要錢,原告就跑掉,然後打電話給吳易翰說不要做了,要吳易翰把工廠機器設備處理掉等詞(本院卷第116頁),則出面就系爭工廠設備訂立買賣契約者為被告曾武龍,原告起訴被告曾淑鳳及曾淑秋,即屬無理由,且被告曾淑鳳雖於離婚時同意系爭工廠設備為原告所有,有離婚協議書可憑(本院卷第47頁),然查原告並未舉證被告曾淑鳳有與被告曾武龍共同變賣之事實,無從以其未告知被告曾武龍該等情形,即認被告曾淑鳳有變賣系爭工廠設備之行為。
(二)復查原告之子即證人吳易翰到庭證述父親口頭有說工廠東西都由伊處理,因為證人在外地工作,故由被告曾武龍出面訂立契約書,當時原告有說變賣的錢外公(按指證人曾順馨)收著的話是沒有關係,變賣的15萬元,其中10萬元是證人拿著當生活費,剩餘5萬元裝監視器等情(本院卷第111至112頁),經訊問原告僅承認交代證人吳易翰工廠有什麼事要跟原告聯絡,但是沒叫證人吳易翰賣機器,沒有說要給證人當生活費,只有說給曾順馨賣掉就算了,就算是還曾順馨一個人情等詞(本院卷第115頁),再查被告曾武龍辯稱變賣系爭工廠設備中之10萬元係匯給吳易翰等情,亦提出匯款申請書影本為證(本院卷第81頁),則原告所指述之系爭工廠設備既係其子吳易翰授權,而由被告曾武龍代為訂立契約,自無從認係被告曾武龍所擅自變賣。
(三)系爭工廠設備之土地為證人曾順馨所有,無償提供原告使用,嗣因債主討債,為安全起見,方用變賣之價金5萬元裝設監視器等情,並提出估價單為證(本院卷第71頁),如前所述,原告亦坦承若係曾順馨變賣就當還人情等詞,與證人吳易翰證述變賣的錢由外公即曾順馨收著沒關係等語相符,亦證被告並無擅自變賣之行為,至原告主張系爭工廠設備價值達2,011,100元,並未提出證據,至其聲請傳訊之證人 盧金玉 ,據原告所稱亦不知系爭工廠設備之價值,且其無力負擔鑑定費用(本院卷第118頁),亦無從證明系爭工廠設備之價值,況如前述,本件並非被告所擅自變賣,亦無鑑定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無法證明系爭工廠設備係被告所擅自變賣,其起訴請求被告共同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其他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邱法儒附表:
┌─────────────────────────────┐│建誠汽車廠內設備一覽表│├─────────────────────────────┤│壹、引擎部門設備│├──┬─────────────────┬────────┤│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1│平台頂車油壓機│80,000元│├──┼─────────────────┼────────┤│2│雙柱油壓頂高機│60,000元│├──┼─────────────────┼────────┤│3│雙柱油壓頂高機│40,000元│├──┼─────────────────┼────────┤│4│大台2台油壓千斤頂│20,000元│├──┼─────────────────┼────────┤│5│小台1台油壓千斤頂│5,000元│├──┼─────────────────┼────────┤│6│全配備工具車3台(1台28,000元)│84,000元│├──┼─────────────────┼────────┤│7│氣動長套筒組約30個(1個400元)│12,000元│├──┼─────────────────┼────────┤│8│氣動扳手6分│4,000元│├──┼─────────────────┼────────┤│9│氣動扳手4分4支│10,000元│├──┼─────────────────┼────────┤│10│90度4分氣動扳手│2,500元│├──┼─────────────────┼────────┤│11│90度3分氣動扳手3支(1支1,500元)│4,500元│├──┼─────────────────┼────────┤│12│氣動磨內孔機2支(1支700元)│1,400元│├──┼─────────────────┼────────┤│13│6分扳桿1支│1,000元│├──┼─────────────────┼────────┤│14│4分扳桿1支│1,000元│├──┼─────────────────┼────────┤│15│鐵撬2支(1支500元)│1,000元│├──┼─────────────────┼────────┤│16│水箱試漏壓力錶2組(1組4,000元)│8,000元│├──┼─────────────────┼────────┤│17│汽油壓力試驗錶2組(1組5,000元)│10,000元│├──┼─────────────────┼────────┤│18│真空錶及真空槍│2,500元│├──┼─────────────────┼────────┤│19│特殊工具數件│80,000元│├──┼─────────────────┼────────┤│20│高速砂輪機2台(1台3,000元)│6,000元│├──┼─────────────────┼────────┤│21│大砂輪切割機1台│2,500元│├──┼─────────────────┼────────┤│22│砂輪加鋼刷研磨機1台│3,000元│├──┼─────────────────┼────────┤│23│變速箱千斤頂1台│16,000元│├──┼─────────────────┼────────┤│24│機油放油儲桶2台(1台4,000元)│8,000元│├──┼─────────────────┼────────┤│25│賓士及BMW診測電腦1台│150,000元│├──┼─────────────────┼────────┤│26│D91診測電腦1台│80,000元│├──┼─────────────────┼────────┤│27│ 肯蒂 會計電腦軟體加硬體1台│30,000元│├──┼─────────────────┼────────┤│28│螺絲櫃3台(1台3,000元)│9,000元│├──┼─────────────────┼────────┤│29│引摯油壓吊架1台│15,000元│├──┼─────────────────┼────────┤│30│變速箱吊架1台│4,000元│├──┼─────────────────┼────────┤│31│油壓壓床1台│12,000元│├──┼─────────────────┼────────┤│32│電鑽1支│5,000元│├──┼─────────────────┼────────┤│33│氣鑽1支│2,500元│├──┼─────────────────┼────────┤│34│引擎庫存材料│80,000元│├──┼─────────────────┼────────┤│35│空高壓機高壓1台│50,000元│├──┼─────────────────┼────────┤│36│空高壓機低壓1台│30,000元│├──┼─────────────────┼────────┤│37│螺絲扭力磅錶2支(1支8,000元)│16,000元│├──┼─────────────────┼────────┤│38│自製引擎頂架1個│4,200元│├──┴─────────────────┼────────┤│小計│950,100元│├────────────────────┴────────┤│貳、電機設備│├──┬─────────────────┬────────┤│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1│冷煤偵測器1台│16,000元│├──┼─────────────────┼────────┤│2│電瓶電壓試驗器1台│7,000元│├──┼─────────────────┼────────┤│3│冷煤抽真空器1台│8,000元│├──┼─────────────────┼────────┤│4│電瓶充電器1台│4,000元│├──┼─────────────────┼────────┤│5│冷煤錶3組(1組1,500元)│4,500元│├──┼─────────────────┼────────┤│6│舊車電霸1台│4,000元│├──┼─────────────────┼────────┤│7│電機庫存材料│30,000元│├──┼─────────────────┼────────┤│8│冷氣接頭試漏工具3組(1組3,000元)│9,000元│├──┼─────────────────┼────────┤│9│氣體海龍滅火器3支(1支3,000元)│9,000元│├──┴─────────────────┼────────┤│小計│91,500元│├────────────────────┴────────┤│叁、鈑金設備│├──┬─────────────────┬────────┤│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1│鈑金八卦台含施工1台│60,000元│├──┼─────────────────┼────────┤│2│鈑金油壓組大組2組(1組10,000元)│20,000元│├──┼─────────────────┼────────┤│3│鈑金油壓組小組1組│8,000元│├──┼─────────────────┼────────┤│4│八卦台扣組1組│5,000元│├──┼─────────────────┼────────┤│5│車道夾具1組│20,000元│├──┼─────────────────┼────────┤│6│車道油壓拉台1台│16,000元│├──┼─────────────────┼────────┤│7│義大利CO2焊接機1台│65,000元│├──┼─────────────────┼────────┤│8│頂車椅馬6台(1台1,000元)│6,000元│├──┼─────────────────┼────────┤│9│鈑金鍊條│8,000元│├──┼─────────────────┼────────┤│10│鈑金工具車(含工具)│30,000元│├──┼─────────────────┼────────┤│11│蕀輪鍊條(大)│10,000元│├──┼─────────────────┼────────┤│12│蕀輪鍊條(小)│8,000元│├──┼─────────────────┼────────┤│13│倒撞捍4支(1支2,000元)│8,000元│├──┼─────────────────┼────────┤│14│鈑金點焊機1台│20,000元│├──┴─────────────────┼────────┤│小計│284,000元│├────────────────────┴────────┤│肆、烤漆設備│├──┬─────────────────┬────────┤│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1│噴槍4支(1支8,000元)│32,000元│├──┼─────────────────┼────────┤│2│氣動磨土機5支(1支6,000元)│30,000元│├──┼─────────────────┼────────┤│3│四方型氣動磨土機1支│6,000元│├──┼─────────────────┼────────┤│4│圓型重切氣動磨土機1支│10,000元│├──┼─────────────────┼────────┤│5│四方型重切氣動磨土機1支│7,000元│├──┼─────────────────┼────────┤│6│氣磨1支│2,500元│├──┼─────────────────┼────────┤│7│打臘機2台(1台5,000元)│10,000元│├──┼─────────────────┼────────┤│8│220伏特打臘機1台│8,000元│├──┼─────────────────┼────────┤│9│無塵烤漆爐含施工│250,000元│├──┼─────────────────┼────────┤│10│烤漆庫存材料│30,000元│├──┴─────────────────┼────────┤│小計│385,500元│├────────────────────┴────────┤│伍、車輛│├──┬─────────────────┬────────┤│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1│BMW型式318IA1990車輛向 吳文勝 購買│80,000元│││20,000元,停牌在廠內整理之費用60,0││││00元││├──┼─────────────────┼────────┤│2│BMW型式318TI1996向 鐘鴻飛 購買50,00│120,000元│││0元,停牌在廠內整理費用70,000元││├──┼─────────────────┼────────┤│3│國瑞型式AT1EMN-U 楊盛顯 寄賣││├──┴─────────────────┼────────┤│小計│200,000元│├────────────────────┴────────┤│陸、家具、家電│├──┬─────────────────┬────────┤│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1│床組2組│30,000元│├──┼─────────────────┼────────┤│2│冷氣4台│30,000元│├──┼─────────────────┼────────┤│3│冰箱1台│10,000元│├──┼─────────────────┼────────┤│4│餐桌1組│5,000元│├──┼─────────────────┼────────┤│5│辦公室桌椅、櫃子│15,000元│├──┼─────────────────┼────────┤│6│廚具用品數件│15,000元│├──┴─────────────────┼────────┤│小計│請求100,000元│├────────────────────┼────────┤│總計│2,01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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