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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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
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魏嘉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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