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5號聲請人 李龍濱裕航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裕航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0年9月1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裕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清算人就任後,即對資產為管理處分,處分存貨中之製成品,並於109年6月9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廠房土地出售事宜。因土地出售前須進行土壤檢測,目前正連繫相關事宜,待通過即續為土地出售程序,為求本件清算相關事務得周延圓滿處理,爰依法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號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工作記事、土壤檢測報告等影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處分公司資產及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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