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6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葉品辰 (原名: 葉美桃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葉美桃即葉品辰於民國90年7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2133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3608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品辰(原名│自民國094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19.71%│││121337元│:葉美桃)│2月26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月0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