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 林義榮 被告 王富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新臺幣42,184元,該裁定於102年4月2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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