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825號債權人春虹e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
三、撰狀人之簽章。
四、年息5%之規約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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