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781號債權人歐洲之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