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660號債權人甲○○
6之2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被繼承人 游萬寶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游萬寶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游萬寶之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乙○○○最新戶籍謄本。
四、 陳明 債務人乙○○○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繼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