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20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葉惠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惠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債務人葉惠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