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 藍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朝萬菜 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本院羅東簡易庭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所為之102年度羅簡字第1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如上訴人未依上開期限提出上訴理由書,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條規定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5項,及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未依上開期限提出上訴理由書,本院得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或於判決時斟酌全辯論意旨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論斷。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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