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婉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律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婉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婉齡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3年12月7日刑事聲請狀附卷足稽。從而,依刑法第50條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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