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溪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榮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 陳明 是否基於票據請求權對債務人為請求?如是,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債務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如欲對債務人為請求,請陳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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