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小字第29號
原 告 黃識全 指定送達處所:金門縣金門郵局61號郵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金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原告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後,被告國立金門大學是否有
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之「拒絕賠償」、「自提出請
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
協議不成立」之情事,並陳報相關資料到院。
二、原告起訴狀漏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且應提出其人格、
名譽遭受損害之具體事證;又所指人格受有損害一節,具體
內容為何,並應具體列明與名譽受損所請求金額各為多少。
上開事項均應予補正,並應提出完整格式之起訴狀(及含被
告人數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