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332號
原 告 簡煌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大雅區農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
490元,應徵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