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01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江仁湧 債務人 劉冠廷 債務人劉 昱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捌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冠廷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及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劉昱琪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04,575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劉冠廷於109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98,73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劉昱琪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0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冠廷、劉│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9%│││398739│昱琪│9月01日起│2月07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2月0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冠廷、劉│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0.09%│││398739│昱琪│0月02日起│2月07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2月08日起│4月01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38%│││││4月02日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