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一號
聲請人合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八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陳麗玲法官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郭南宏┌──────────────────────────────────────────────────────┐│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房德祥 │華南商業銀行三和分│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壹拾玖萬柒仟捌佰│0000000│││││行││元│││├─┼─────────┼─────────┼───────────┼────────┼────────┼──┤│2│福文有限公司 李豐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民│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壹拾捌萬陸仟參佰│0000000││││吉│安分行││貳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