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 吳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譽能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玖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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