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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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66號原告 范紀唐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范瑞琴范紀彩范紀鎮范紀成范紀坤范紀明范黃月清范紀環范紀茂范淑慧范純聖范紀亮徐瑞蘭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玖萬參仟玖佰捌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嘉惠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補 字第 966 號裁定(107.11.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 竹調 字第 51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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