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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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66號原告 范紀唐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范瑞琴 、 范紀彩 、 范紀鎮 、 范紀成 、 范紀坤 、 范紀明 、 范黃月清 、 范紀環 、 范紀茂 、 范淑慧 、 范純聖 、 范紀亮 、 徐瑞蘭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玖萬參仟玖佰捌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