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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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81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81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新台幣)││││號碼│├─┼──────┼─────┼───────┼───────┼──────┼────┤│01│97年2月15日│60,000元│未載│97年2月15日│97年2月16日│060675│├─┼──────┼─────┼───────┼───────┼──────┼────┤│02│97年5月14日│15,000元│97年6月10日│97年6月10日│97年6月11日│026619│├─┼──────┼─────┼───────┼───────┼──────┼────┤│03│97年5月14日│15,000元│97年7月10日│97年7月10日│97年7月11日│026629│├─┼──────┼─────┼───────┼───────┼──────┼────┤│04│97年5月14日│15,000元│97年8月10日│97年8月10日│97年8月11日│026621│├─┼──────┼─────┼───────┼───────┼──────┼────┤│05│97年5月14日│15,000元│97年9月10日│97年9月10日│97年9月11日│026622│├─┼──────┼─────┼───────┼───────┼──────┼────┤│06│97年5月14日│15,000元│97年10月10日│97年10月10日│97年10月11日│026624│├─┼──────┼─────┼───────┼───────┼──────┼────┤│07│97年5月14日│15,000元│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11日│026625│├─┼──────┼─────┼───────┼───────┼──────┼────┤│08│97年5月14日│15,000元│97年12月10日│97年12月10日│97年12月11日│595392│├─┼──────┼─────┼───────┼───────┼──────┼────┤│09│97年5月14日│15,000元│98年1月10日│98年1月10日│98年1月11日│595393│├─┼──────┼─────┼───────┼───────┼──────┼────┤│10│97年5月14日│15,000元│98年2月10日│98年2月10日│98年2月11日│595394│├─┼──────┼─────┼───────┼───────┼──────┼────┤│11│97年5月14日│15,000元│98年3月10日│98年3月10日│98年3月11日│59539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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