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0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張惠菁 債務人 尤于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56元,及其中新臺幣2,059元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1.875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月)計付新臺幣1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3期限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尤于瑄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5日申辦1張導盲犬認同卡信用卡,額度新臺幣5萬元,依約定持卡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1.875%計算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延滯第1個月當月付違約金100元,最高連續收取3個月(期)違約金300元。(二)惟債務人未依約還款,經屢次催繳均未獲置理,餘欠2,456元及其中2,059元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7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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