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91號

原告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 律師

被告 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十七時宣示判決,變更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七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月31日17時宣判,惟因法官罹急病無法如期宣示判決,為免當事人往返奔波、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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