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287號
抗告人
即原告富浩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林心慧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楊季璋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