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287號

抗告人

即原告富浩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林心慧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楊季璋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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