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21號聲請人 羅建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法雨寺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費用新臺幣5百元,惟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千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百元,尚欠新臺幣5百元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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